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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型海上,難免遭遇諸多天災禍人為疏失所致之傷害,而船舶碰撞即其適例,及二艘貨二艘以上之船舶,在海上或水中互相直接或間接接觸,致一方或雙方發生損害之謂。如為船舶與碼頭、礁石之碰撞,則不屬之。而此所謂「船舶」,其範圍較廣,並不限於本法所之船舶,亦即小船、公務船或軍艦、河船等均列入。又所謂接觸,不僅船舶之直接接觸,尚未於間接之接觸,譬如一般觸及他船之錨,或大船行進時掀起之巨浪,致小船遭潑及而受損或沉沒,均為船舶之加害行為,稱之為準傳博碰撞(間接碰撞)。又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,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,即使在內河航行之碰撞,亦可援用。 •所謂船舶碰撞,乃兩艘或兩艘以上之船舶,在海上或水中相互直接或間接接觸,致一方或雙方發生損害之謂。

船舶碰撞:
1.碰撞責任之歸屬
2.碰撞之時效
3.加害船舶之扣押
4.訴訟之管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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