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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者,創設票據權利的基本票據行為,即匯票的發行,系發票人作成匯票,
並交付給受款人的行為,發票包括: 匯票的作成與交付的行為。

1.匯票的作成:發票人將法定應記載事項記載完畢,並於票據上簽名。
2.匯票的交付:發票人現實將票據交付權利人收執。匯票交付包括:以發票人自己的意思交付
與非票人自己的意思的交付,如票據遺失。票據交付前,票據行為尚不生效,如已交付,非出於己意,亦生效力,但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,無法享有票據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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